10109088平安普惠
民事判决
(2020)冀06民段第5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男,汉族,31976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在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亚太商务大厦13栋B、C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霞、李建红,河北伟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音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公司发生追偿纠纷。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民国初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1055。10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董*的申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数据传输及壕沟服务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被上诉人的签名,而是被上诉人伪造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回复称,第一,被申请人提交了《授信协议》、《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等多组证据。上诉人董*承认上述合同文件已脱机签署,认可借款基本事实,否认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及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二、上诉人董X在一审中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第三,法院应当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了能够证明电子合同等证据真实性的真实材料。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3153.72元(其中本金90299.12元,利息2209.28元,违约金645.3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2180.66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5,438+0,242.05元(以赔偿金额为准,自2065,438+09年8月8日起至2065,438+09年8月28日止,再以赔偿金额为准,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上述四项债权中的抵押房产(位于保定,产权证号:保定房证号:保定房证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以上合计金额:106576.4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65438+2007年10月7日,被告人董*与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DY 2017100909796的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人董*作为借款人向深圳平安提供有限小额贷款。信用额度的服务期限为2017 10 10月17至2023 10 10月16。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发放贷款。如借款人未能从保证人处获得足额补偿,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至支付或补偿之日止,按日对逾期贷款本息计收0.1%的罚息。
根据授信协议,被告应支付手续费5070元,被告申请贷款人将被告相应部分的借款直接支付给平安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同日,原告与被告董*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董*委托原告作为保证人,为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及《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担保责任后,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1)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2)原告为追讨上述款项而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自原告获得赔偿之日起至原告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被告每日应向原告支付原告赔偿金额0.1%的违约金。
同日,被告董*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及《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被告董*以其名义为原告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抵押,位于双彩小区30-3-502,产权证编号:保定房权证字第号,并于2017 10 19在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相应的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显示,抵押为第二顺序。
同日,原告作为担保人与贷款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承诺书,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单笔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信贷协议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原告对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赔偿等。
双方同意,当被告的任何应付款项逾期80天;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时,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原告应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2017 17年10月24日,原告向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69000元,还款方式为36等额本息,年利率为9.2%。约定被告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并支付全部利息。
2017 10 19、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扣除3%手续费后,通过平安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告诉董*提供贷款163930元。
此外,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担保费为每月828.1元。被告董*于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偿还贷款本金78700.88元,支付每月担保费828.1元。但被告仍欠原告2009年5月201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担保费2180.66元。
2019年8月9日,原告向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并对借款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为93153.72元。2019年8月30日,原告与河北韦恩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专项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河北韦恩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原被告知保障追偿权的案件,原告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向河北韦恩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0元。之后被告告知我院按时偿还原告赔偿金。
河北韦恩律师事务所为原告开具了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被告提出《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资料移交及保管服务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而是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认可借款事实,并在庭审中签订了《授信协议》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其中均提到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出借人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因此,对于被告提出的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
被告董*与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信贷协议及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履行出贷义务,被告董*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董*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善意履行。
被告董*未按《授信协议》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原告按照与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履行了保证义务,依法取得了向被告董*追偿的权利。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向被告董*提供贷款时,提前扣除3%手续费5070元,实际支付被告贷款163930元。深圳平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本金应按65,438+063,930元计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依据应为未偿还本金85,299.12元(贷款本金65,438+063933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利息2209.28元及罚息645.32元,因其主张的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2180.66元担保费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为10000元,由被告承担,符合合同约定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
1.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88083.72元(其中赔偿本金85229.12元,赔偿利息2209.28元,罚息645.32元),并于200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按88083.72元支付。
2.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180.66元;
3.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4.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双彩小区30-3-502的房产(产权证编号:O201415470)享有抵押权,对上述第一、二、三债务范围内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动词 (verb的缩写)驳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至1216元,保全费1052元,共计2268元。原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216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上诉人提交了证据1。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函董绑定银行卡前需要对借款合同进行操作验证;证据2。公证书,证明借款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核过程,借款人需要经营才能借款;证据3。董*在App上网贷时App拍摄的照片,证明该笔贷款是其本人操作。上诉人董*质证认为,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我拍照是因为业务员说要拍照才能办业务。本院在二审中确认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我们认为,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借款合同、还款计划等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但上诉人对收到借款事实的认可、约定利息及每期偿还利息金额的陈述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诉讼请求可以相互印证。
同时,上诉人在《授信协议》、《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等合同上的签字均为其本人认可,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审中,负责App运营的第三方出具了证明函,确认App贷款申请需要通过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预留的手机号进行验证,并将信息发送给发卡行进行匹配。成功后可以绑定银行卡,然后确认贷款金额、分期次数、还款计划,就可以将贷款发放到绑定的银行卡上。
基于上诉人认可借条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无不当。同时,因上诉人逾期还款,被上诉人依据《授信协议》、《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赔偿,并有上述合同、还款明细、赔偿金额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主张追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董*的上诉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李莉,审判长
郑东法官
陈梦法官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子珍
记账员孟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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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大概可以得到大概的月利率,
平安普惠的利息普遍较高。
但一直控制在红线内。
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两条红线,三个区间,简称两线三区。视频有详细的讲解,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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