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如何使用金融和法律工具来隔离个人资产和公司债务

案例二:当家庭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如何更安全地安排资产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企业债务和个人资产的剥离。中国的企业主不仅要懂得赚钱,还要因为不打理好现有资产而事与愿违!

寿险不冻结,离婚不分割,债务不是准确的说法。

保险财产本身不是独立的,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能直接对抗债务。但是,由于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不同的条件下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的或者法定的受益人,从而实现“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资产的合法转移。当财产具有转移的效力时,显然可以是抗原财产所有人的债务,这是保险隔离债务的关键点!

利用政策结构设计实现债务相对隔离的基础知识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其结构非常特殊。首先,各方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保险合同中的主要当事人:

保险人:即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保险人”。

投保人:即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和保险合同的持有人。有权无条件终止保险合同、获取保单现金价值、变更保险受益人、变更保单及领取分红等。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标的,以其健康或寿命作为保险标的。

身故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权获得身故保险金的人。通常可以指定为特定的人或者身份关系。

健在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世时有权获得年金、保单红利等保险收益的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

保单中的五个人都有自己的权益,这五个人之间的财富转移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实现,他们的债务可能是完全独立的。

比如父母子女之间的债务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债务也是完全独立的。各方之间的财富可以按照契约法律关系的结构进行规划,从而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

分享几种常见的债务隔离政策结构,重点是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设计。

第一,投保的设计

用负债可能性低的人作为投保人,实现保单的债务隔离。

举个栗子:

钱先生,38岁,为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如果你是一个企业,你会知道在中国大陆也是如此。很难区分个人财富和公司资产。企业需要贷款。虽然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但银行在放贷时会让企业控制人及其家人作为连带担保人,也就是这里的钱夫人。这就导致了一个很大的风险:如果经营失败,将直接威胁到钱总的家庭财产安全。

钱将军的父母,钱爷爷,钱奶奶都健在,60岁,工薪阶层,负债的可能性较小。

首席儿子钱是13岁。

目前,钱总的企业净资产约1亿元,家庭净资产超过5000万元。

因为现在经济形势不好,钱总是担心未来。为了保证儿子夫妻未来的生活不受影响,钱先生决定趁现在还不错,用2000万买份保险,转移整个家庭的意外和疾病风险,同时保证稳定良好的收入和现金流,进行基本的财富保值。

这样的保险政策相信是普遍存在的,很多企业主和高净值人群都有这样的需求。那么,这样一份保单应该如何设计呢?

我们可以这样安排:

高储蓄分红险+多重重疾险+高端医疗险。保费大部分用于购买高价值的储蓄型分红险,然后其每年分红收益的一部分用于重疾险和高端医疗险的保费。

在这里,出于隔离债务的目的,重要的是被保险人的安排。

一般想到的第一个方案是以钱先生或者钱太太为被保险人,但是刚才我们说了,这个安排可能有风险。因为储蓄分红的保单一般都有很大的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即使是海外保险,由于CRS的开通,以后也可能会发现个人资产。被人知道总是不好的。对于内地保险来说,更容易受到被保险人责任的威胁,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仍然不是孤立的。

所以为了减少被保险人债务的威胁,我们不妨做这样的安排:

把2000万的协议给钱爷爷,以钱爷爷为被保险人购买主险。因为钱爷爷负债的可能性为零,基于家庭资产的2000万元额度是合理的,那么这种主要的储蓄分红政策的债务威胁已经很低了。

赠与协议必须规定以下几点:

65438+2000万元一次性给钱爷爷,并注明单独给被保险人,并签订了赠与协议。

2.建议将安排与附条件赠与协议相结合,因为投保人可以随时撤销保单以获得现金价值,并且需要防止钱爷爷在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应该说明的是:

“给钱爷爷的2000万元必须全部用于购买保险计划。未经钱科长书面许可,不得退保、领取部分、作保单借款等。否则赠与自始无效,现金价值、部分及保单贷款所得资产必须返还钱总。”

3.建议合并“公证遗嘱和遗赠安排”。当被保险人(钱爷爷)不幸身故,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遗产继承,会面临很多问题,尤其是钱总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

因此,在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的基础上,不如再签订一份公证遗嘱:被保险人(钱爷爷)身故后,可建议将保单全部权益的1%归钱先生所有,99%遗赠给他的孙子钱,由其作为被保险人持有保单。这样,即使这笔钱始终需要偿还债务,也只限于保单价值的1%。同时也规避了钱作为投保人退保,挥霍保单价值的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大额储蓄分红险最好选择短期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不适合选择缴费年限长的。一些保险公司提供保费预付服务也是不错的选择。

第二,受益人设计

使用储蓄分红险,幸存受益人只能领取分红,实现债务隔离。

再举个栗子:

55岁的钱始终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非常保守,企业从不负债经营。家庭净资产5000万,企业净资产6543.8+0亿。钱老太太50岁,身体健康。这对夫妇有一个儿子,钱,28岁,已婚,他的孙子钱贝贝,2岁。

乍一看,这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问题出在钱身上。作为一个富二代,钱从小骄奢淫逸,也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打着父母的脸借钱。钱先生对这个儿子已经心灰意冷,期待着以后好好教育孙子钱贝贝,把庞大的家业传给孙子。

至于儿子,钱先生也希望他至少能温饱一辈子。他想创造一个陪伴儿子一生的现金流,每个月给他和儿媳足够的生活费,买足够的医疗保险,保证儿子的生活和医疗。

对于这种情况,由于钱总最担心儿子钱的债务可能影响家庭生活,钱总、被保险人钱、生存受益人钱、身故受益人钱贝贝购买12份高额储蓄分红保单,确保一份保单每月自动给付钱一笔生存基金。

这种安排具有以下功能:

投保人是钱总,保单属于钱总的资产。如果钱负债,基于亲子间债务隔离原则,保单本身不能成为清算资产,但可以为钱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可以防止钱挥霍保单本金,保证钱一生的现金流。如果考虑到钱先生的死亡和投保人身份的转移,可以参考上一个案例给出的方法并加以改进,引入律师作为执行人,或者成立信托负责保单。

目前,鲍晓在没有负债的情况下,在被保险人钱总的安排下,每月可以全额领取年金作为生活费,以维持更好的生活质量。钱一旦负债,可以规定每月只能领取基本生活费,其余随保单价值继续积累。利用保单权利不能被债权人代位的性质,可以很好的保护保单资产。

除了保险结构,还有低现金价值产品和大额保单的保单贷款功能,实现债务隔离。

使用低现金价值产品实现债务隔离

保单作为合同,在其具有现金价值的基础上,可以用来强制执行债务偿还,投保人有权撤销保单,获得现金价值。但实际上,一份保单的实际价值与其现金价值是可以不对等的。比如在其成立的最初几年,有些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只有所交保费的十分之一,甚至为零。这些低现金价值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来隔离我们的债务!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同意为由主张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如何理解这个司法解释?我们举个例子:

45岁的钱总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家庭身家2000万,商业身家5000万。钱夫人40岁,他们有一个儿子,钱,10岁。

当前经济形势不景气,企业借款时,钱总与钱夫人都是连带担保人。因此,钱总是担心一旦未来发生债务风险,整个家庭的经济会陷入危机。作为一名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从钱总的关心出发,以钱总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现金价值高低的终身寿险和消费型定期寿险,其身故的受益人为钱鲍晓。可以选择定期缴费,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如果选择定期缴费,最好给孩子开一个储蓄分红保单账户,给孩子后期的保费需求。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他的父母会代为管理。孩子成年后,继续购买以孩子为被保险人的储蓄分红险,领取现金价值支付各期保费。

以内地某公司的产品为例。无论产品好坏,钱45岁,一次性缴纳寿险654.38+00万元,重疾险654.38+05万元,全残险654.38+00万元。当他70岁时,保费只有654.38+045万,现金价值几乎为零。此时,即使你有债务,也可以通过支付几乎为零的对价,将上述保单资产全部保存,有效隔离债务。

利用大保单的保单贷款功能实现债务隔离

大额一次性储蓄分红险往往有两个重要特点:保额高、现金价值高。我们可以用这种保单给保险公司做保单贷款,把资产变成负债,减少保单净资产。

这个时候,一旦面临债务清偿,我们的保单价值就很低了!其他相关受益人只需要付出这一点点代价,就可以保全自己的资产。

例如:

钱先生一次性缴纳360万元,投保储蓄分红保单。几年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为400万元,保险公司保单规定该保单可以贷款80%。钱先生借款400万元* 0.8 = 320万元,年利率为5%,年利息为654.38+0.6万元。此时保单的资产净值为400万-3.20 = 0.8万元。相关受益人只需要支付80万的对价,就可以保全目前价值400万的资产,这些资产是不断积累的。

关注保险债务隔离功能的误区

人寿保险由于其特殊的结构和法律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资产保全和法律对抗的作用,从而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

人寿保险中债务隔离的方法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往往属于不同的人,他们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权益分别属于不同的人。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现金价值和保单红利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权利,不需要抵消被保险人和其他受益人的债务。

2.年金、医保赔偿、重疾保险赔偿等。都是生存受益人的财产,肯定不需要抵消被保险人或者其他死亡受益人的债务。

3.寿险身故赔偿金属于身故受益人的财产,不需要抵消被保险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