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系统如何审核企业挂牌申请找到答案

全国股转系统在挂牌审核中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挂牌企业如实披露信息、依法合规经营。上市条件不设定财务指标,但也不是没有标准;包容亏损企业,但绝不包容“假”企业。全国股转系统按照“可控、有据、可识别”的原则,逐条细化了业务规则中“五加一”的挂牌准入条件,并向市场公布。全国股转系统原则上同意符合挂牌准入条件、符合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企业挂牌。

一.审计程序和标准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主要是围绕“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这一目标进行设计和安排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公开转让其股份时,须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核意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为提高效率,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收到材料后,原则上在10-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文件并出具反馈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邀请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落实反馈意见,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在5-10个工作日内审核落实后出具挂牌核准函。同时,履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出具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挂牌准入的审核标准包括依法设立并持续存续满两年、业务清晰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且运作合法规范、股权清晰、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最大限度减少挂牌审核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按照“可控、有据、可识别”的原则,对上述“五个标准加一个兜底条款”进行了逐条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挂牌条件的基本标准。申请上市的公司符合基本标准的,原则上同意其上市申请,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信息披露。同时引入社会专家,从市场参与者的多角度、多视角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为上市审核提供专家意见,从而提高申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与IPO审核中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同,全国股转系统主要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所谓“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报告期内应具有持续的经营记录,不应只有偶然的交易或事项;同时,公司不存在会计准则列明的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以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上市审计的四个特点

基于企业多元化和投资者专业化的特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挂牌审核制度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自律功能,做好与行政许可程序的衔接。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为了高效便捷,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公地点设立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审核申请文件并出具挂牌核准函后,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

二是建立主办券商推荐制度和终身持续督导制度。在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通过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决定申请挂牌的公司是否符合要求并推荐挂牌。上市后,主办券商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促进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自律监管。

第三,上市准入条件中没有财务指标。为提高覆盖面和包容性,服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全国股转系统对申请挂牌的公司不要求财务指标,而是要求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由市场和投资者自行判断。

第四,融资方式灵活快捷。为适应中小企业小额、快速、按需融资的特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融资免于审批程序,股份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可以分期发行。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对资金的迫切需求,申请上市的公司可以在申请上市的同时申请定向发行,也可以在审核期间提出定向发行的需求,也可以在上市后定向发行。对于融资对象,全国股转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具有较高的专业判断和风险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