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组织、协调各种内外部关系和主持大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领域,熟悉各行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廉洁勤政,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年富力强,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进取精神。
市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理的任职资格应经“深圳市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认可。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董事、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或者聘用的经理无效。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第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若干人,实行董事会委派制。任命程序如下:
(一)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副经理人选可由深圳市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推荐,也可由市委组织部或国资管理部门推荐。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并征求国资办意见后,报市委研究决定,由董事会聘任;
(二)市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经理由资产经营公司推荐,或由深圳市高级人才经理评价推荐中心推荐,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提名,经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在深圳依法设立的其他公司,公司经理的审批和聘任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第八条市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副经理由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按照“管理层级低”的原则,市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或资产经营公司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由企业董事会任命。第九条公司以下列方式解聘经理:
(一)解聘资产管理公司副经理,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市委组织部核实,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并报市委批准后,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市资产管理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董事会解聘经理的,董事会应在解聘前向资产管理公司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资产管理公司党委核实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解聘经理,并报资产管理公司备案;
(3)在深圳依法设立的其他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决定公司经理的解聘。第十条公司副经理由经理解聘,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并报资产管理公司批准后,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经理或资产管理公司提出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理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资产管理公司批准,董事会决定解聘。第十一条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三章经理的职权第十二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利用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职工薪酬方案、奖惩方案、年度干部调整和聘用方案;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所控制的全资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xi)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晋升、加薪、奖惩和解聘;
(十二)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
(十三)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实施投资项目;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的贷款;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董事会为下属企业担保的事项;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公司的财务支出。根据董事会决定,公司大额资金的调度是与财务总监共同签署的;
(十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发布日常行政和商务文件。
(19)非董事经理可列席董事会,并有权要求重新审议董事会的决议;
(二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