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股份有限公司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决定。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允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在两个月内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和股东大会闭幕时,将其持有的股票交存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