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实行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贷款业务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贷款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者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折算成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开披露贷款条件、逾期处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关风险。
(三)各机构应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陷入债务陷阱。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用途进行全面、持续的评估,审慎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额、“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额和还款方式。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本息合计债务负担明确设置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4)各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信用记录缺失、长期借款、欺诈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贷款质量上,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风控模型,不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手段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网络小额信贷清理整顿工作。
(1)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设线上(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审批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已批准机构,应重新检查其业务资格。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减少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禁止发放“校园贷”、“首付贷”。禁止为股票、期货等投机性经营发放贷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类地方性交易场所出售、转让或变相转让公司信贷资产。禁止在点对点借贷中通过信息中介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纳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相结合,结合后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比例规定。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规模缩减计划,限期达到相关比例要求,并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实施。
各省(区、市)小贷公司监管部门负责网络小贷的整治。中央金融监管部将制定下发网络小额信贷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不得出资与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该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他们应该要求并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投资于(类)证券化产品或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为基础销售的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规范和整治“现金贷”业务,由银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地方整治办配合。
第四,继续推进和完善P2P信息中介机构在P2P借贷中的业务管理。
(一)不得安排或者变相安排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和设置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和罚息。
(2)禁止将客户信息收集、筛选、信用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点对点借贷。
(四)不得为无还款来源或还款能力的学生、借款人提供贷款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异地集资等住房融资和贷款撮合服务。不提供无特定用途的贷款撮合业务。
点对点借贷专项风险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要按照《关于清理整顿“现金贷”业务活动的通知》(17号)要求,对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的“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非法机构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业整顿、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视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财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要对违法违规协助各类机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未经批准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各地要严厉打击和取缔;对借机逃废债务、不支持整改工作的,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
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进行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远,确保标准化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主要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压实辖内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整改,抓紧建立属地负责与跨区域协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要指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止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要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偿债责任,建立信息披露、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三)各地要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群众识别不正当和欺诈性贷款活动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要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形成有效威慑。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和整顿。监管责任缺位、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要将整治方案和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扩展数据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投资者一次缴足;
(三)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