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真的不会倒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依法分立、合并或者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前款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转让或者接受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36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137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控。
第138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3)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规模或营业费用支出;?
(五)限制资金使用的形式和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和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139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
第140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委派保险专业人员,指定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公司进行整顿。整改决定应当载明拟整改的公司名称、整改原因、整改小组成员和整改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141条
整顿组织有权对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被重整公司的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重整小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142条
整改过程中,被整改保险公司原有业务继续开展。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重组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用途。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