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被分类。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全部或部分归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应当停止权益法核算。对于未分类为持有待售的剩余股权投资,在分类为持有待售的股权投资部分之前,应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