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需要哪些法律程序?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再支付对价接受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同意抽回投资款,那么可以采取替代方式。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金额是股东投入的金额;然后,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数量,那么这个方法的关键就是要取得这些股东的同意。这样做的好处是,其他股东可以收回投资款,而不必另行支付价款。但是要经过减资和股权转让两个程序,比较麻烦。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股东退出时能拿到多少钱,要看清算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解散。这里的第(5)项是解散中的特例,即在一定条件下,股东可以提起僵局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超过两年未能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正在经营管理。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且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公司董事长期发生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