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制度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65,438+00%(含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将所议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第一股有一票表决权。一半以上通过了。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5 ~ 65,438+09人,董事长65,438+0人,副董事长65,438+0 ~ 2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所列董事会决议,除第6、7、11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外,可以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65,438+0/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和债券。

根据公司需要,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表决时表达了反对意见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章合理化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出席了董事会。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

第四十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65,438+0/3以上(含65,438+0/3)但不超过65,438+0/2的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不足2/3(含2/3)但不少于1/2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总经理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单位会议;

(5)监事列席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工作台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7天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1名监事,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同意。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