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六种模式是什么?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法人为基础的基金,主要依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的概念持续时间较长,公司制度模式清晰易懂,也更容易被投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投资者,是投资的最终决策者,各自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投票权。
模式2:信任体系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获得的资金投资于股权。
其设立主要依据《信托法》(2001)、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托条例》)和《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采用信托制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借助信托平台,可以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在于: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的登记制度。信托公司股东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无法确认是否存在控股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监管部门要求向信托实际持有人披露。
模式3: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及相关配套法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一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承认了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钱有势”的优势。
在运作上,有限合伙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管理资金,而是由普通合伙人直接管理资产、经营企业事务。
采用有限合伙制度的主要优点是:(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更好;(2)只对合伙人征税,以避免双重征税。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在“公司+有限合伙”的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模式是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常见的运作模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在合伙事务中的高风险,以及目前民间资本对有限合伙制度的不同理念和理解,无疑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性。
同时,在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因此,为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中的有限责任制度,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可以成为风险屏障,从而降低管理人的个人风险。
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遵循既定的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策。目前国内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这种运营模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叶巍投资、创东投资、陈达创投旗下的投资基金。
模式五:“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度的特点。即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获得基金所需的投资资金。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人发起,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投资股权,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后续。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做出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做出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少于10%的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业务经验。
目前,这种模式主要用于房地产股权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快速运作资金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往往会利用信托平台进行融资。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模式6: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的基金。它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母基金利用自有资金及其管理团队的优势,选择合适的股票型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化多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我国地方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形式存在。政府可以有效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土产业,尤其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