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产品有哪些违规行为?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部分私募机构主要通过公司网站、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私募产品。私募机构的公司网站上没有确定特定对象的程序,所有非特定对象均可点击阅读私募机构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其中,部分私募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平台合作,缺乏必要的管理。一些通过网站公开宣传的私募产品,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根本不存在,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是虚假的,涉嫌虚假或者误导宣传。在广东局查处的6起案件中,有3家私募机构存在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产品的违规行为,如清远投资、云锡投资、广东某外汇等。其中,已对清源投资、云投资进行行政处罚,广东某外汇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2.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手续。部分私募机构未按规定登记私募基金产品,规避监管。私募机构往往以投资为目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私募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向投资人私下募集资金(有限合伙份额)。这种有限合伙制实际上是一种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产品,但私募机构往往不会对这种产品进行备案。3.私募机构在募集资金时未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向无资质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部分私募机构利用未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以低于654.38+0万元的标准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逃避监管,违反了合格投资者门槛654.38+0万元的规定。同时,市场上也有一些私募机构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产品的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具体方式是,私募机构先找关联公司和个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的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的注册用户。他们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基金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门槛要求,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此外,向不特定数量的个人投资者转让私募产品,可能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超过200人,涉嫌非法集资。广东局查处的6起案件中,向不合格投资者非法集资2起,涉嫌非法集资1起。如清远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并管理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浩源泰兴,向6名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足1万;中牟创投管理的有限合伙基金广州萌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17名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足654380+0万。对于上述两起向不合格投资者集资的行为,广东局已对清远投资进行了行政处罚,国内某创投公司正在接受调查。调查中发现云基投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依法移交公安部门。4.私募机构在投资运作中违规,挪用、占用基金财产。部分私募机构未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基金大锅饭、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私募从业人员挪用或占用基金财产;违反合同,收取费用,利益输送。广东局查处的6起案件中,1起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行为,清远投资管理的浩源泰兴基金未设立专门账户。清远投资实际控制人向私募基金浩源泰兴借款5万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证监会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5.私募机构管理的一些私募基金是有收益保障的。由于中国国有管道行业“刚性兑付”的传统,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促进“交易”,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为了更容易地筹集资金,私人经理可以很容易地违反这一禁令。私募机构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保本条款,或者私下签订保本协议,采取关联机构担保、回购等条款变相进行保本保收益。广东局查处的6起案件中,有1家私募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亏或承诺最低收益。如广东某基金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利息和收益,以及大股东约定的期末回购条款,涉嫌变相或暗示承诺保证最低收益,案件正在调查中。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6.私募机构在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行为是违法的。私募机构在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违规减持、短线交易、过度持股、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一些私募机构管理着很多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于二级股票市场。与普通中小投资者相比,私募机构具有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当上述违规行为发生时,影响往往更为恶劣。私募机构更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是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取得合法地位的最基本要求;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不得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收益或暗示保证收益,不得不当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要坚持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筹资核心,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投资者风险评估,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变相突破654.38+0万资金的门槛要求,不得突破合计200人的限制,不得利用P2P或众筹对外募集资金,甚至成为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应当规范运作,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不得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有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应谨慎选择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并在投资后给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人持续的关注和监管。首先要量力而行,确保符合《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其次,要认真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之前,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仔细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开信息,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高管人员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和专业素养,以及私募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关注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是否存在“高收益”、“保证收益”等异常表述,对概念不清、表述模糊的,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不要被各种夸张虚假的宣传所迷惑,不要轻易被所谓的“冠军”光环、“历史高收益”等诱导性宣传所迷惑,防止上当受骗,远离非法集资。再次,要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最后,投资后应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