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基于其资本市场的结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股权结构,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大致可分为“英美市场主导模式”和“德日银行主导模式”,两者在治理方式上有所不同。

英美市场化模式以证券市场为中心,以股权高度分散为特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英美模式下,有非常发达的证券市场,公司股权高度分散;银行等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公司治理的效率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及其相关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上。在这种模式的国家,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的。法律支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对股东严格负责。

与英美模式不同,德日银行主导模式股权高度集中,公司往往由大股东控制,而银行在公司内部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由于没有发达的证券市场和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市场透明度的标准较低,法律法规往往禁止“投机”活动,而不是坚持严格的信息披露。治理方式也以公司股权集中为主,敌意收购在德国和日本基本不存在。比如德国,从二战到1992,只有四次成功的敌意收购。以收购取代无效管理的做法在日本也不常见。反观美国,1980《财富》杂志排名10%的美国500强公司,都是恶意收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一体化,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呈现出明显的趋同趋势。一方面,实证研究表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大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高,家族控制仍然是公司控制权分布的主导形式,美国资本市场主要大公司股权适度集中。另一方面,由于英美等国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资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他们认可的公司治理规范自然成为市场公认的规范,必须被试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公司所接受和认可。此外,不同模式所体现的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越来越得到不同国家的认可,如健全的法律基础、市场的透明和开放、保护少数股东、强调董事会的谨慎和忠诚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