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东面临巨大的出售压力。北京交通限售减持制度如何优化?建议来了。
记者注意到,除了原有股东,北交所新股的股东结构还包括上市阶段进入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构成了老股东群体。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目前的限售机制下,由于持续成本的差异,老股东抛售压力很大,加剧了北交所新股供求的不平衡,也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不足。
现行限售机制是否需要优化调整?财联社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市场人士。建议北交所优化限售减持规则,将限售范围由10%调整为5%,甚至1%,对限售时长实行差异化限售安排,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的年度减持比例进行限制。
如何看待目前的限售安排?
可以看出,北京通信限售减持的制度安排总体保持精选层要求不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65,438+00%以上股东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需要在上市后65,438+02个月内进行限售。此外,限售减持制度还明确了公司董所持股份上市后65,438+02个月内不得减持的法律要求,增加了大股东、董不得减持的情形。
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目前的限售减持制度主要如下: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65,438+0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关联主体,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自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5,438+0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5,438+02个月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时公司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两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开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次日起,可以在公开发行上市前减持股份,但应当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考虑到上市公司股份的流动性,北交所放宽了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三个月内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减持的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出售前30个交易日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披露减持一半的进度,在完成或间隔期满时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可以说,从设计上看,北交所的减持制度是一种更为灵活的设计类型,尤其是中小板在北交所上市,在发展初期更为灵活,旨在维持减持与限售之间的平衡。
但目前看来,向精选级转移的制度安排可能并不完全适应北交所规模扩张期投融资两端不兼容的客观情况,尤其是供需失衡产生了间接破发压力。数据显示,高限新股首日涨幅远高于低限公司。在个别企业发行价相当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由于老股东抛售量较大,首日破发率仍高达20%。
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有序改革,有助于引导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对此,新三板资深评论人、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北交所上市的限制与沪深IPO不同,主要是考虑到新三板交易的特殊性,也是对新三板的反馈功能。“限售率低对市场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在市场好的时候有助于股票的供给和市场的活跃,在市场差的时候可能是对市场的压制。对于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意将强制限售门槛由10%调整为5%。”
虽然认为可以调整门槛,但周运南也提到,更低的调整,如1%,可能不利于新三板的市场交易,同时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承诺不低于发行价减持。
还原系统进一步细化。
据记者了解,北交所成立以来,初步探索和构建了一套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化约束机制,总体运行平稳。
2022年6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办法(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建议,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于2022年2月召开。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经记者梳理,监管指引细化了相关上层制度规则,有利于市场各方更好地理解实施股份减持的相关安排,主要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减持的预披露要求。为统一监管安排,明确市场预期,防止监管套利,监管指引明确,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股权的大股东和董也应提前65,438+05个交易日披露。
二是明确了股份来源的判断标准。根据《上市规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股份,无需进行减持预披露。实践中,市场各方对于同时持有“应提前披露的股份”和“无需提前披露的股份”如何判断股份来源的咨询较多。为此,《监管指引》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适用于减持的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于减持的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时,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的预披露股份。
三是明确减持股份的要求以及两项业务的衔接。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其配套指引,两项融资业务有望在兔年春节后推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涉及与股份减持要求相关的交叉申请,相关持续监管要求需要与金融一体化系统有序衔接。《监管指引》明确,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合并计算应适用相关要求。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监管指引》不仅有利于各方理解和执行,减少减持违规行为,提高规范操作水平;也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其进一步表示,下一步,北交所将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系统运行实践,继续研究评估减持管理机制的效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