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的企业融资相比,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的融资主体。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贷款人或资金提供者以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和项目建成运营后的盈利能力作为提供融资的条件。常规企业融资中,融资主体是项目发起人,资金提供方或贷款方更看重主体自身的信誉、资产状况、财务和担保。

(2)追索权的特征不同。项目融资最基本的特点是融资主体通常只有有限的追索权,甚至没有追索权。除项目资产及相关担保资产或增信安排外,贷款人不能收回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通常要求有完全的追索权。一旦融资主体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融资主体(公司)的资产来弥补。

(3)还款来源不同。项目融资的资金偿还以项目自身收益为主,项目自身收益和资产为还款来源。在常规的公司融资中,资金偿还的来源是融资主体的全部资产和经营收入。

(4)担保结构不同。项目融资一般都有复杂的法律保障结构体系来协调平衡各参与方和利益相关方的复杂利益,合理分担风险,实现各自的最优目标。传统企业融资中,担保结构相对简单,参与主体也相对简单,如股权质押、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

(4)如何确定债券利率;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

(九)已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承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