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红头文件的管理方法是什么?

公司红头文件的管理方法是什么?大多数情况下,群众所说的“红头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意义

“红头文件”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各级* * *机关(多为中央级)下发的带有红色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通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19较大的市的人民,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一般的“红头文件”可以在行政工作需要时,由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其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红头文件”,字面上是标有红头文件和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发布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发布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为明确某些工作事项而发布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公民和组织发布的,对公众具有约束力,涉及其权利义务的文件,即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关心的应该是狭义的“红头文件”。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把它当成机密文件、雇佣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如何写好员工考勤管理的红头文件,严肃劳动纪律的通知?。。

只需附上管理系统。

公司部门:

最近我公司部分员工劳动纪律松懈,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日常工作和公司形象。经行政办公会研究,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于近期整顿劳动纪律,现以* * *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主管领导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后,行署将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落实。对于一些明知故犯的员工,将按照规定从重处罚。

特此通知

附属系统

文件管理方法是5S吗?文件管理方法是5S吗?5S即现场管理方法,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扫盲。文件管理措施是指文件的制定、修改、废弃和归档。

当局出台的管理办法一定是红头文件吗?机关发布的管理办法可以有红头文件,也可以没有红头文件,并加盖机关印章。

公司的各种制度和办法是否以红头文件下发,公司下发这些制度的决定要以红头文件下发,这些制度可以作为决定的附件下发,不用红头文件。

如何优先处理公司红头文件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了规范规章的制定程序,国务院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许多部门也制定了自己的规章制定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应符合一定的操作程序,经过必要的程序和合理的步骤,使行政机关的这一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针对性,更加科学合理。

2.实行公开公平的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规范性文件形成后,应当及时公布,便于实施,更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3.严格划分制定权限。对不属于本级管理的事项,不得超越权限制定文件,及时相互沟通,对属于上级权限的事项要及时请示,不得用规范性文件代替需要创制法规的事项。同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加强内部职能部门的协调,建立严格的会签制度,对涉及法规的内容要有法制部门的意见。

4、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对违法的文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内设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清理本部门的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公司的红头文件都是内部发布的吗?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红头文件”一词的表述,但通常用来表述的词语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 * *法规(在法律上均称为行政法规)”,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些属于“法律”范畴的词语外,还有用来表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和规定”的词语。例如,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类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是否意味着有些决定、命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即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七条采用“行政法规”。此外,在一些法律法规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也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那么“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学者对“红头文件”概念的定义:

第一个定义:“红头文件”是行政文件的俗称,因文件首页的红色前缀而得名,主要指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和控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记录。主要指“规范性红头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裁决、行政措施、行政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以及各种管理标准。

第二个定义:“红头文件”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一般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制定和发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规定抽象事项的文件。因为以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名义发布的措施、指示、命令,代表国家行使各种管理职权,要设定为国家政权机关职权的“红头文件”,所以称为红头文件。

从以上两个定义来看,“红头文件”的范围和性质是不同的。

按照第一种定义,企业不能发红头文件。

按照第二种定义,从原* * *集团企业到公司企业,按照以前的工作习惯,保留了发红头文件的做法。到现在也没有文件规定这些企业不能发红头文件。

暂且不评价这两种定义的优劣,我们先来考察一下现实生活中“红头文件”的几个特点。

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红头文件”必须以文件首页的红色前缀命名,而文件的非红色首页不属于“红头文件”。因此,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属于“红头文件”的范围。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红头文件”来看,有几个特点:

第一,题材广泛。不仅有行政机关,还有非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等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及其所属部门;非行政机关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这些主体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会下发“红头文件”;

第二,程序的不确定性。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制定法律必须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现实中大量“红头文件”的制定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有时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的,对其他非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没有程序性规定。

第三,形式的多样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一般有“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多种形式,但我国“红头文件”的名称形式多样,使用混乱。根据我国2001年6月0日起施行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意见》,可以推断有以下几种:命令(或令)、决定、公告、通知、通报、通告、答复、指示、意见、函件。在行文格式上,“红头文件”没有像行政法规、规章那样有章、节、条、款、总则、分则、附则等相对完整的结构。它们通常包括签发机关的标识、签发的文件数量、标题、正文和注释。

公司发红头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吗?公司的红头文件是正式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此外,还必须有文件签发人、报告单位、复印单位、文件数量等。

公司的红头文件起什么作用?法律效力如何?这是公司的内部文件,只对公司员工有效,没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有争议,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