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转板挂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转板公司申请在科技创新板挂牌时,应先在选择层挂牌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选择层应转出的情形。
其次,申请在科技创新板上市,转板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转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得出明确结论,或者最近65,438+0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的公开谴责;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股东人数不少于65,438+0,000人;
(五)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让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
(六)在董事会关于股份转让相关事项的决议公告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通过选定级别的竞价交易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不低于65,438+00万股;
(七)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以下第二个问题规定的标准;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第三,转让公司应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技创新板定位。转板公司应结合《科技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推荐转板公司上市的,应当核查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和科技属性要求,并出具专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