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连续达到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和监控的规定。
(四)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运行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因非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非法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行政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
(九)近两年内未因非法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比例超过50%,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不再在公司任职,且整改完毕并经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因非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非法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