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里的问题怎么解决?
若A未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合作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后抽逃出资,B作为双方共同设立的新公司的股东,可对A采取以下措施: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1)需要完全实现。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限制股东权利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其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
(三)取消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完全履行),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散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2013选择题)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散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共犯”的连带责任
(一)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其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抽逃出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其他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