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出席董事会会议,参与公司活动,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以保护客户和中小股东利益为重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其职权范围内谨慎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伙同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商业机会。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落实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稳健运行和客户存款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