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公司禁忌
(1) 33.3%,33.3%,33.3%。
三人合伙,股权共享,还是大忌。相比两个人合伙,股权的分成更麻烦:除了决策效率极低,更容易互相推诿。在不可量化的操作中,没有天平可以准确衡量一个人的贡献,所以只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股权结构)!
因为股权相同,出资不同,三个合伙人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推诿。合伙人A觉得合伙人B贡献不大,就把很多工作交给了他。合伙人C认为合伙人A越权,害怕有一天大局被甲方掌控,所以故意懈怠工作?
(2) 49%、47%和4%。
我们假设A,B,C分别是49%,47%,4%。公司法赋予甲方和乙一一票否决权,而丙方与甲方和乙方的任何股东联合,将拥有49%+4% = 53%的股权和47%+4% = 51%的股权,53%和51%都已超过半数,这是另一种生效的权利,那就是控制权。
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结构:首先,C的红利太小,维持不了多久。第二是A和B的股份相同,容易陷入相互推诿和控制权的内斗。那么这个时候,C就会成为被奉承的对象,C可以轻而易举的敲诈甲乙双方的任何一个股东,从而达到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公司不利的目的。
比如C要招一个不称职但忠于自己的人,在健康的股权结构下,甲乙双方股东都会毫不犹豫的反对。在这种“讹诈”的股权结构中,甲乙双方会很快通过。因为甲乙双方都明白一个道理:控制权比公司的发展更重要。这种斗争是不健康的分配方式造成的,必须坚决杜绝!
(3) 40%, 30%,30%.
我们假设甲、乙、丙三方分别持股40%、30%、30%。B和C中任意一个和A的份额之和会产生这样一个结果:30%+40% = 70%。而70%已经跨过了三分之二最关键的生命线:绝对控制权。那么这个时候B和C就会有出局的危险。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B和C关系很好,他们的股份加起来是30%+30% = 60%。并且60%超过了中途分水岭。那么大股东就很容易被架空。如果共同投资人B和C此时进行增资扩股,A的股份将被稀释到三分之一以下。那么A也有出局的危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