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是指银监会批准的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汽车买卖双方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名称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投资者;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章程;
(四)有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