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是否有权决定关闭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无权决定关闭公司。只有经股东会决定或股东一致同意书面关闭公司,才有权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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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79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