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召开股东会?有哪些程序?

股东大会除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外,还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召开。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65,438+0/65,438+0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65,438+0/3以上的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和1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65,438+0/l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