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机构有哪些?

地方金融机构,过去所谓的“准金融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23号文)首次明确规定,其中“7”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4”是指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这四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提高了准入门槛,严格限制了业务范围。

目前《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于20265438年7月1日生效。该条例调整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在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8+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和国家授权的地方监管。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地方性金融业务活动,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