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如何处理股权纠纷
1.围绕股东身份的争议
第一种是“实名但没有名字的股东”。“挂名股东”是指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投资款已经支付,当事人正在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因故未办理工商登记。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他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对他个人来说风险很大,股东身份的确认就是一个风险点。为防止此类纠纷,建议尽量不要拖延工商注册。一旦要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当事人必须要求公司尽快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种是“迷茫的股东”。是指以下情形:当事人已缴纳出资款,但因与其他股东的私人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投资合同,也未写入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这种情况对当事人来说风险最大,会有他是否有股东身份的争议。对于当事人来说,很难证明款项是股东出的还是贷款或者其他业务账户出的。
“糊涂股东”的另一个表现是难以确认是项目股东还是公司股东。什么是项目股东?比如公司本身经营多个项目,当事人只投资其中一个项目,不作为公司股东,而整个项目都是公司经营,投资人不能作为股东对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项目亏损后,投资人无法保护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无知股东”在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必须避免。一旦你交了投资,你必须办理所有的工商登记手续,至少保留一些书面证据。我们稍后将进一步讨论证据。
第三种是股权控股。包括普通的代理持股(如当事人身份不方便,让他人代为持有,或者股东太多,为了管理方便,让他人代为持有)以及员工持股激励代理持股等情况。员工股权激励一般由原股东办理,然后分阶段授予员工。
股权众筹一般也采用持有的方式。众筹公司的股东人数很容易突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50人的限制,所以通常采用代理回避。
在“少爷Xi(中式肉夹馍)”的热点案件中,双方签署的文件并未披露。根据网上的各种报道,他的股权缺乏透明度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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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是所谓的持有干股的股东。通常这类股东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或资源,但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一般他们并不实际出资,由他人支付报酬。我建议你尽量少采取干股的形式。如果一定要采取干股的形式,看看能不能安排现有股东持有,而不是直接登记在他的名下。这将有利于公司的管理,并有助于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五类是名义股东。指公司初始注册,为了凑足人数,达到两个股东的起点,邀请亲朋好友报名。初始工商登记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导致名义股东问题长期存在。我这里有个案子。某人公司成立至今发展很好,想去新三板。我们聊天发现,名义股东,他的前女友,在他刚成立公司的时候,帮他当名义股东。现在前女友出国了,好几年没联系了。我们建议他赶紧找到前女友,尽快把她的股权换到自己名下,不然会很麻烦。
关于名义股东的问题,我建议,如果你一开始不得不采取名义股东的形式,在这方面的需求消失后,一定要尽快将名义股东的股权转移到实际股东名下,以防范未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
基本上以上几类都是以股东身份为核心争议点的纠纷。我建议你:
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不要以为给了对方钱,你就成了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办理工商注册,避免以后的变数。
第二,注意证据的积累。鉴于前面提到的非正式形式,我想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权持有,一定要签署书面的法律文件。无论如何,都不能靠双方的记忆和口头约定,必须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如果涉及到支付,在银行办理的话,一定要保留财务凭证;如果是网银办理,每一步都要在网银上记录。
此外,文件必须以实物形式签署。具体建议是将文件写在或打印在纸上,双方签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和QQ,不建议邮件签约。电子数据证据除了存在邮件删除、服务器不再提供服务的隐患外,在诉讼中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使得流程更加复杂,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没有什么比拿出一张纸,签字盖章,按手印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了。
签字后注意保留原件。
说到支付,建议网银,不建议当面现金支付。对于付现金的,如果当时签字手续不全,事后举证会比较困难。如果使用网银转账,不要让别人代收代付,而是用我的账户转账到最终账户。转学期间备注很重要,要填写转学目的。本人办理过很多案例,都存在网银转账的备注写不清楚,难以证明的问题。
在取证方面,最后,我建议发生纠纷的时候,你发一个提醒函,公函,律师函等。通过快递及时阻断诉讼时效。
2.控制权之争
第一种是股权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股权分配过于平均,比如五十对五十或者四个人各持有四分之一。大家的地位太平等了,当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就会产生一个决策难度,容易导致僵局。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在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广信天地改名的事情。据媒体报道,背后的原因之一是广信天地和北京华联的股权按50比50分配,股权对等导致管理困难。建议股权的初始设立不能含糊,股权的大小和优先顺序一定要明确,这样对某一方在决策中的主导地位有一定的认同感,更容易达成一致。
第二类控制权纠纷与上一类正好相反,不是太平均,就是太大太小。大股东通常超过四分之三,而小股东一般只持有三五个点的股权。大股东认为小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将其视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对小股东没有特别的尊重。而小股东的平权意识很强,心态也很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之间很容易发生纠纷。即使大股东成功将小股东赶出公司决策层,但如果不能解除其股东身份,未来管理层仍会受到小股东的制约,对公司管理层产生影响。我们在现实中处理过不止一个这样的案例。
第三种情况是一方股东与另一方股东关系恶化后,强行占有公章、财务章、保险柜、钥匙、公司账户等各种证照和重要资产,然后架空对方。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有利于实际拥有公司的一方;但是,在公司未来的运营中,随时可能需要对方股东的配合。如果对方故意阻挠,对占有者来说会很麻烦,不能一直占据优势。
最后一种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退股。一般来说,不控制甚至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想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要退股,在符合司法74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股权。如果不符合第74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无法要求公司退股。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3.违反其他股东义务的纠纷。
首先是股东懒于出资。除了现金出资未支付到位,还有土地使用权或技术专利未转让,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表现是出卖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了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公司法》第71条明确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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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表现是知情权之争。这种诉讼可以在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或者已经被其他股东赶出公司的情况下提起。这种诉讼对原告来说胜率很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股东,无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都有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查阅上述资料。如果公司拒绝配合检查,股东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种是股权回购纠纷。相关规定是《公司法》第74条,上面已经列出。
第五类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已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4.损害股东权益和损害公司权益的纠纷。
常见的形式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竞业禁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