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的破产清算过程
(1)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召集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主要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管理的全部财产和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取得的财产。
(五)破产债权的确认。
(六)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收和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7)上述程序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出具清算期间的各种报表和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报授权部门批准。
(8)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市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十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