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小企业合并时应该做哪些公告?
就上市公司而言,最常见的股份收购实现方式是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所谓要约收购,即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提供股份,只采用要约收购。在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约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的方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说,一旦发出收购人的要约收购,并取得股东的承诺,收购人在收购期间所能进行的经营仅限于符合要约条款的有固定对象的收购活动。
此外,收购人可以依法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转让股份,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这种行为称为协议收购。
与要约收购相比,这种方式在交易伙伴的选择上更加灵活。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关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公告前,交易双方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要约收购的对象是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这也是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仍想继续收购时,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不得超过60日。在此期间,要约不能撤销,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应当全部停牌。要约在收购期间提出的所有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就收购结果而言,被收购公司的命运要具体分析。要约收购成功,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将依法终止上市。此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与要约收购相同的条件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触发强制收购机制,由收购人收购其余股东的股份。如果公司仍然符合上市条件,将继续经营,不受干扰。如果收购人通过要约收购未能实现收购目标,收购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的合法收购方式继续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即收购人可以公开集中或与个别有意愿的股东进行协议收购。
因此,我们回到最初的案例。A至少有两种方式可以达到收购的目的。一是A可以与股东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个别收购协议;第二,A可以邀请其他公司收购B公司,如果收购达到30%,按照要约收购继续进行。虽然A因未及时披露信息被处罚,但其收购的股份不会受到影响,其收购可以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