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的询价和定价
询价对象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可以依法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健全并能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5)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剔除后,已满12个月。作为询价对象的下列机构投资者,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注册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最近12个月在证券市场有活跃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必须注明出处;
(三)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全面分析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和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比较;
(6)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等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采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预测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4亿股,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超过4亿股,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应当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暂停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已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已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配售,但可参与网上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或者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