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2019销售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种类的,除银行机构外,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委托我局。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或者增加保险代理人种类的说明;
2.兼职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复印件;
5.委托书;
6、兼职代理信用调查表(附件2,委托与保险公司建立兼职代理关系的机构调查并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营业场所照片。
银行兼业代理只需提供1-4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写兼职代理机构信用状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和8作为附件收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不予受理。
(三)申报保险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寿保险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运输单位;机票销售公司;其他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单位。
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规范。
2.财产保险
(1)企业财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财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和施工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运输”或“货代”的物流公司、货运公司及单位;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批发和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
(5)机动车辆保险: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维修、保养”4S汽车商店、一级车库、银行、担保公司及其他办理汽车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强,原则上实行逐案审批。
(4)不认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不允许。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者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不得准予申请保险兼业代理。
二、《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事宜。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换发。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兼业代理机构办理更换,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更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续期报告;
(二)换证申请表(附件3);
(3)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复印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遗失的,应提供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6)最新的委托税务发票和业务报表。
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到期,未按期申请更换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自动失效,各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需要继续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我局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职代理资格审批
保险公司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寿险产品电话销售或者保险产品网上销售的,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监局将对该类机构进行逐笔审批,并进行现场受理。
保险公司申请相互兼业代理的,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65 438+00]325号)精神,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相关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包括到期未申请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2.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兼职代理机构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编造退保等违法活动。
受理单位:当地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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