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董事会决议的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是有效的强制性规定,而是行政强制性规定。该担保虽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没有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对外担保无效。其次,本规定为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刘女士有理由相信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所作的承诺及公司公章的效力;公司负责人超越职权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司仍应当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这一条款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行政性的。最后,根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不能因公司未能为徐借款提供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而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