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子公司的法人承担。

法律主观性:

不是,《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人员的权利。”母公司有权决定其全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它常常为全资子公司制定经营方针,甚至对由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发出指令。虽然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真实关系的写照,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仍然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各自拥有独立的财产和债务。母公司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全资子公司承担责任,母公司的债务应当由母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清偿;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