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境内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置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情况,结算账户的作用是为证券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清算结算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户,实际上意味着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了服务关系,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2.证券的保管和转让

托管是指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方便交易结算,更加安全;过户是根据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结果,记录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使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账户中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账户中。本次转让属于股权和债权转让,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3.证券持有人登记册

这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股权和债权的登记,是基于证券交易中结算、交割和转让的结果。这种登记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的名单。

4.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交易的结算和交收

这是实际履行交易双方责任的过程,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从而完成证券交易,开始并继续下一笔交易。

5.受发行人委托分配证券权益。

一般来说,证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很难知道谁持有证券,但向股东分配权益或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最佳方式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进行分配,这样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处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度,就是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另一个法定职能。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上述六项服务外,还会有一些服务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但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

1.存托证券

《证券法》第159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证券,应当在上市交易时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2.证券信息的提供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为证券持有人提供登记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3.必要的业务保障措施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

(一)具有必要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4.原始凭证的保存

《证券法》第162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5.风险基金结算

《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证券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中追偿后,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在申请开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文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结算原则

《证券法》第16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按照货银两讫的原则,要求结算参与人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付担保。

在结算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结算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结算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处置前款财产。

8.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和使用

《证券法》第16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入专门的结算交收账户,按照业务规则只能用于交易证券的结算交收,不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