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个人贷款公司?程序是什么?

你说的应该是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公司设立的要求。其他请参照你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公司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管理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高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的设施。(六)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2)候选人或其配偶无大额到期未偿债务,或所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三)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含从事金融工作2年);能够利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了解拟设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四)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了解拟任岗位职责第七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先向县(市、涉农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要发起人业务发展情况,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二)投资者的承诺函。出资人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股份来源合法,不得使用借入资金入股,不得使用他人委托的资金入股。(三)投资者协议。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和持股比例,自然人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法人股东附带的营业执照、简历、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5)自然人以外的投资者应提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意见书。(九)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10)住所使用证明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十一)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县(市、涉农区)政府应当认真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拟定申请方案: (一)县(市、涉农区)政府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二)县(市、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承诺。(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方案由所在地县(市、涉农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以投票方式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决定将票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省政府金融办将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相关文件。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二条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准备期最长延长90天。发起人应在筹建期满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编制批复无效,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筹备组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第十四条筹备组应当自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登记的,应当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始凭证的有效性。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业务。未能按期开业的,可以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准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90天。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入股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5,438+0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为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根据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654.38+00万元以上。第十八条自然人作为投资者的,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自成立之日起连续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第二十一条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买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心”回答,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采纳,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