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批准过程规范

法律分析:提交审批任务,发送任务,检查任务的审批状态。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界定审计范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目录,明确规范性文件正式文件的种类,列出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类别。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确保全覆盖,确保必审必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行政机关内部实施的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四条确定审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指定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起草部门已确定专门审计机构的,应当首先由起草部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由专门审计机构或者专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未明确专门审计机构或者专门审计人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规范审计程序。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落实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起草单位提交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文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不同审核内容所需的其他材料。起草单位直接向制定机关办公室提交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的,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移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移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审核的,审核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