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从事风险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风险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依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并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组织形式或法人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人也可以在创业投资企业合同中约定,当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第七条所称必要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五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六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并应至少有一名第七条所述的必要投资者;

(二)外国投资者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创业投资企业应当至少有三名具有创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但企业经营活动委托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重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累计资本不低于6543.8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用于风险投资。在必要投资人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况下,该款的业绩要求为: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累计资本不低于6543.8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5000万元人民币已用于风险投资);

(三)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经历的职业经理人;

(4)投资者的关联实体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要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单位,是指投资者控制的单位,或者控制投资者的单位,或者与投资者共同控制的其他单位。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50%以上的表决权;

(五)必要投资者及上述关联实体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风险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因欺诈等原因受到处罚;

(六)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的必要投资人分别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和实际出资额的65,438+0%,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人分别不低于投资人认缴资本总额和实际出资额的30%。第八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应向拟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报送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报送材料之日起45天内,商科技部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批准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该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