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法律分析: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