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是增值税税额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根据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企业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进行抵扣。为公用事业支付的增值税是进项税。电费增值税属于管理部门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销售部门的计入销售费用。独立核算的发电、供电企业还应当将税务登记证原件报发电、供电企业预缴增值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电力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的发电、供电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1、预缴增值税的发电、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按隶属关系将税务登记证原件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发电、供电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其他产品销售、价外费用、税前金额、查税等分别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表》(格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报独立核算的发电、供电企业。负责征地前期的税务机关还必须将确认后的《转账单》转交给收款当月进行增值税汇算清缴的独立核算发电、供电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办理增值税汇算清缴的发电、供电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全部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和应退(免)税,并于本月纳税期结束后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预缴增值税的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当场按适用税率全额纳税,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函告汇算清缴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核算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征地前税务机关的函后,应督促发电、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于提前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电、供电企业在汇算清缴增值税时可以抵扣。
综上,独立核算供电企业所属的县级供电企业,能核算销售额的,按照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量的,供电环节增值税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率:
(1)除本条第2、4、5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业、基础电信、建筑业和不动产租赁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 .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塑料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