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生物资产是指活体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持有以供出售或在未来作为农产品收获的生物资产,包括正在生长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和可供出售的牲畜。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畜牧生产和役畜。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保护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16-政府补贴。

2.对于收获的农产品,《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1-库存应适用。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生物资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该资产;

资产中包含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很可能流入企业;

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相关税费和其他与购买该资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自行培育、建造、繁殖或者培育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培育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应当根据种子、化肥、农药等原材料、人工费和收获前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费用确定。

2.自建消耗性林木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根据其关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护理费、造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自交育肥畜的成本,应当根据出售前应当分摊的饲料费、人工费、间接费用等必要费用确定。

4.养殖动植物的成本,应当根据鱼苗、饲料、肥料等原材料、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费用确定。在出售或储存之前就被消耗掉了。;

第九条自创或自养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建林木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按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护理费、造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2)自育畜和役畜的成本,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熟期)前应分摊的饲料费、人工费、间接费等必要费用确定。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并能持续稳定生产农产品、提供服务或出租多年。

第十条自创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造林费、护理费、护林费、造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应当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7-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消耗性森林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结账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投资者投入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天然来源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12-债务重组。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十五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因择伐、间伐或者抚育更新性采伐而补植森林生物资产所发生的后续费用,应当计入森林生物资产成本。

生物资产关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维护、饲养等后续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已按期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并根据其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用途和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合理确定产品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有寿命平均法、工作量法和产量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a)资产的预期产出能力或实际产出;

(二)牲畜和役畜老化、经济林老化等资产的有形损失。;

(3)资产的无形损失,如现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因新品种的出现而相对下降,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的农产品因市场需求变化而相对陈旧等。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复核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预计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与原估计存在差异,或者所涉及经济利益的预计实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变更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至少应当在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或者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者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确认为当期损失。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恢复,转回原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的,应当采用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物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获取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合理估计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章收获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领用或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有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股份比例法、轮换期法等。

第二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应当按照产出或者收获过程中应当分摊的材料费、人工费、间接费用等必要费用计算确定,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存货比例法、轮换期法等方法将账面价值结转到农产品成本。

收获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1-库存等。

第二十五条生物资产转换后的成本,应当按照转换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生物资产出售、灭失或者毁损,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披露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与生物资产相关的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种类以及各种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2)各种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各种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三)天然来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量。

(4)作为负债抵押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信息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相关的下列信息:

(1)因购买而增加的部分;

(2)因自身修养而增加的部分;

(三)因出售或转让而减少的部分;

(四)因死亡、损坏或短缺而减少的部分;

(五)折旧和减值准备或折旧;

(6)其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