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省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 6543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律经营,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成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