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什么标准处理。

《金融统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和国际通行的金融统计标准处理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规范我国金融统计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发展,依法加强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各种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数据,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交流和共享信息,管理和监督金融统计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司起草了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本行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2.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和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3.收集、审核、汇总和编制财务统计数据和报表。

4.收集、整理和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5、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数据。

6、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7.组织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实行金融系统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