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适用对象的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非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以非公开方式设立,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和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实现资金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境内、境外、中外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亿元。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不低于人民币65,438+00万元。以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管理资产超过6543.8亿元。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有关部门为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提供便利。

(2)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者“投资基金”字样。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以所得税为主体,采取“先分所得税”的办法,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照5%-35%的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减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根据合伙协议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按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

(四)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70%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

(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对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和累计实收资本及其注册后一年内的股权投资活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其中,注册资本或累计实收资本6543.8亿元以上(含6543.8亿元)的,补贴6543.8亿元;注册资本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补贴800万元;超过6543.8亿元(含)的,补贴500万元。

动词 (verb的缩写)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

(2)积极引入专业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依法打击各种以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应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从国家大局、当前经济的需要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活跃在中国内地市场的股权投资基金有568只,募集资金达3095亿美元。其中,境外投资者324家,募集资金总额2954亿美元,占募集总额的95%以上。但真正注入股权投资的地方资金非常少。“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足的经济发展体来说,目前的情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邵炳仁说。

从投资情况看,2008年有734家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投资总额为6543.8+062亿美元,大量资金并未实际投资。为此,邵炳仁表示,股权投资在满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急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导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蓝图。“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整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来看,应该不会受到监管。适度监管有利于行业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人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的规定,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监管的重点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对于民间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干预。随着私募基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越来越大,相关部门不得不从对民间资本的宏观调控入手。

目前,虽然国内热衷于股权投资的人很多,但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名誉会长邵秉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活跃在中国内地市场的股权投资基金约有568只,募集资金总额达3095亿美元。其中,境外基金324只,共募集资金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地方资金真正注入股权投资,让我们清楚地看到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相当漫长。”他说。

“从政府角度来说,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配套,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邵炳仁说。事实上,很多投资界人士都渴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酝酿了几年,但由于各相关部门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观点无法统一,长期没有出台。

“统一标准出台后,国家也要创造更宽松的环境,过多的监管也可能限制创新思路。”全国工商联M&A协会会长王伟说。

虽然国家政策尚未出台,但一些地方已经行动起来,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在各自管理权限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等地方自律组织。

今年年初,北京出台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意见》,为北京PE行业发展制定了系统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据悉,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

需要加强协调。国家发改委一直在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在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原来的试点总体方案也用这个办法代替。但由于多部门协调,措施一直处于难产状态。“方案每次都改了很多,但一直没能达成谅解。”一位多次参与方案起草的人士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相关部门争夺权限。比如在关于PE设立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的争论中,讨论稿已经规定了规模50亿以上要审批,也考虑了规模50亿以上实行审批制,国有资本投入。“如果要审批,审批权属于发改委还是国资委?”一位知情人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然而,业界迫切希望看到措施和相关的配套措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方多次呼吁相关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限合作企业的登记制度,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尽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NPC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的原则。保险、证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虽然自有资金很少,但是筹集了很多资金。他们应该明确规定他们是否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关于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税收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晓峰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政策,而不是非要等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合伙企业法》颁布后,我国新设立的有限合伙机构越来越多。但由于《合伙企业法》缺乏相关实施细则,各地工商部门登记方式不一,甚至有的地方工商部门拒绝登记。吴晓灵呼吁尽快明确合伙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何晓峰指出,PE在大部分沿海城市的工商局都可以注册,但一些落后地区往往没有注册,使得这些地区无法享受到PE投资带来的好处。这次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这个问题,相信会对注册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税收政策,有助于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时参考。近日,北京市表示将出台避免股权投资基金重复征税的政策,拟不认定合伙股权基金、合伙股权基金管理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以“先税后支”的方式单独缴纳。对个人有限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普通合伙人暂定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吴晓灵呼吁政府尽快明确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机构必须是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而有限合伙不是法人组织,所以不能开立证券账户。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则最初定义的非法人机构主要针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智力合伙机构,而合伙创投企业是合资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而非仅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上海市有关部门此前表示,下一步将重点解决问题,包括允许在上海注册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开设证券市场账户。吴晓灵认为,在开户管理办法之外,开户也有很多先例。现在不是开不开的问题,而是对账户监管的原则问题。

滞后的政策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迫使其“隐形”或“多栖”

在会议期间举行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第二届年会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指出,截至目前,活跃在中国内地市场的560余只股权投资基金中,募集总额达3095.65438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324只,占总募集额的95%以上。无论是金额还是集资金额,基本都是外资为主。这与业内股权投资的预期发展相差甚远。

事实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成长型企业股权的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名目繁多,缺乏规范性。

采访中,不少基金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反映,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不是很明确,且不具有连续性,缺乏明确的长期规划,导致PE的生存环境不佳。PE变成了一个多生命体,有各种各样的存在形式。很多“地下党”隐形作战。针对PE的政策法规出台,“等一辈子,热闹一阵”,证明管理层对PE的认识还不够清晰,还在犹豫。

不过,参与本次和谐会的多位业内人士仍看好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他们认为,一方面,我国产业已经发展到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产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期资本投资对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