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走私的惩罚

去年年初,美国巴塞尔行动网BAN等环保组织散发的相关调查报告称,中国和广东已成为美国电子垃圾处理地之一,国内外媒体也对此进行了大量报道。近日,锦州中院对一起走私固体废物案作出判决。因犯走私固体废物罪,沈阳安广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30万元,公司总经理张建民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台商杜传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54.38+50万元。该案的依法审理和判决,表明了国家坚决打击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特别是电子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

沈阳安广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0年初,张建民被任命为沈阳安广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工作。在业务往来中,与台商杜达成口头协议:沈阳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为杜进口固体废物。故利用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沈阳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至9月通过锦州港为杜进口固体废物7个集装箱。其中,前五箱为正常进口,从第六箱开始,杜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废旧电脑主机藏了起来。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杜、杜专中(杜之弟)分工明确:杜在美国组织装箱发货(9个集装箱),杜专中在大马雇人拆解藏匿废旧电脑(3个集装箱),谎报姓名进行报关报检。之后,这三个集装箱与其他从美国运来的装有废旧电脑主机的集装箱一起被运往锦州港。报关前,杜向提供了装有废旧电脑的主机的真实装载明细。张建民故意隐瞒我国禁止进口废旧电脑的事实,以废旧电线、废旧电机、废旧五金电器等品名申报货物,并虚报装箱单报验,导致进口的第六集装箱固体废物通关后运回沈阳安广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重新包装,后在运往广东南海杜全财厂途中被公安机关扣押。另有8个集装箱固体废物被依法扣押在锦州港。沈阳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为杜进口的9个集装箱固体废物中,* * *共装载我国禁止进口的废旧电脑主机55.1吨,其中杜专中在马来西亚打包的3个集装箱中装载废旧电脑主机27吨。

2002年8月28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固体废物罪,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锦州中院于2002年8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废旧电脑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以及何时启动进口禁令争议较大,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延期一个月。2002年9月20日,锦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锦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沈阳安广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谎报公司名义为他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电脑主机55.1吨,严重违反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环保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属单位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张建民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废旧电脑主机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逃避海关监管,谎报电脑名称为他人进口,情节严重,已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杜传忠知道,废旧电脑主机是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了逃避海关监管,他雇佣海外员工对废旧电脑进行拆解分类,并将27吨废旧电脑变相藏在集装箱里。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也应依法惩处。

2002年6月29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沈阳安广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犯走私固体废物罪,并处罚金30万元;张建民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相同罪名判处杜传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锦州海关、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此案时,因旧电器进口管理法律法规适用限制,专门拜访了国家环保总局。

2002年8月27日,锦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致函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澄清:(1)废旧电脑是否属于2000年4月1日起国家明令禁止的固体废物;(2)《关于第七类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与《禁止进口商品目录》关于禁止进口废旧电脑的实施时间是否存在矛盾,即依法禁止进口废旧电脑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这两个文件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有什么关系?

针对锦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要求解释的两个问题,2002年9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废旧电脑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237号)中作出明确解释:自2000年4月1日起,我国禁止进口废旧电脑等废物。

论我国禁止进口废旧电脑的时间

根据1995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用作进口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为实施这一规定,原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于1996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国家环保局、 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 禁止进口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列入本目录的第七类废物是“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2000年6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第七类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第七类废物不包括废旧电脑、废旧显示器、显像管等废旧电器。

可以看到,11废旧电脑、废旧显示器、废显像管等废旧电器已从《可用作原料且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目录》中删除。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进口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目录并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自2000年4月1日起,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进口废旧电脑。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与《关于第七类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的关系

2002年7月3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2002年第25号公告,公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四)》。《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第五批)规定,国家禁止进口21“废弃机电产品”,包括废弃“计算机设备”。公告还规定,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就前述《关于第七类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与《禁止类商品目录(第五批)》(外经贸部公告2002年第25号)的关系而言,后者所列国家禁止的废弃机电产品范围包括了前者所列的大部分禁止类废弃电器产品,但其范围超过了前者。因此,总的来说,《禁止类商品目录(第五批)》(外经贸部公告2002年第25号)于2002年8月15日生效。但是,对于1,2000年4月以来国家明令禁止的废弃机电产品,还是应该理解为1,2000年4月以来国家明令禁止的。认为《关于第七批废物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中所列的废弃电脑等废弃电器产品自2002年8月15日起禁止国家进口的观点,不符合环境保护、海关、外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和废物进口环境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此案对控制“洋垃圾”非法进口的启示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将进一步扩大。“洋垃圾”漂洋过海进入中国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

环保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将非法进口废旧电器等“洋垃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积极配合海关做好退运工作,震慑走私固体废物犯罪,遏制“洋垃圾”泛滥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