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托的“一法三章多规”

说到中国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通常有“一法三规”的说法。其中“一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那么“三规”是哪三条呢?它们参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净资本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信托办法》)三部部门规章。因此,“一法三规”成为国内信托法律制度中的流行说法。

但用“一法三规”来概括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似乎不够全面。为什么?究其原因,除了上述“一法三规”,国内信托法律体系中还有大量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如通知、公告、指导意见、批复等。,以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办公厅)的名义发布。虽然有效性水平不高,但它们对我国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监管依据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全面总结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只用“一法三规”而不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就会有失偏颇。

如何概括这些众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发现,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部门规章都有“规”字,区别就在于“章”字,所以可以用“章”来指代部门规章,以示区别。但由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且随时变化,所以“多”字足以说明其数量。因此,笔者将流行的“一法三规”改为“一法三章多规”,可以作为对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准确概括。

那么,“一法三章多规”是什么关系呢?

第一,法律效力层面的关系

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大致如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信托法的法律性质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国家法律,在“一法三章多规”的体系中自然处于金字塔的顶端。“约法三章”的性质是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低于信托法;“约法三章”必须以信托法为依据,与信托法相抵触的内容无效。

二、内容分工的关系

在内容和分工上,《信托法》作为国内信托业的基本法,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三章多规”在信托法律主体和关系的不同方面各有分工。详情如下:

(1)?信托法是国内信托业的基本法。

信托法确立了国内信托的基本规则,重点规定了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公益信托等方面,是指导信托监管的“根本法”。《信托法》自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来,没有修改过,也没有其他新的法律替代。这在21世纪以来频繁修改立法的中国是罕见的。一方面说明信托法的立法技术处于较高水平,另一方面是由于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NPC制定了较为原则性的立法。也正因为如此,对于相对详细的信托法律问题,才有了“一法”下的“三章”“多规”。其中,“三章”作为高效的部门规章,是信托监管的主体,丰富了信托监管法律体系;“多规合一”错综复杂,规定了很多监管细节。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监管机构及其行为的依据。

信托法下的信托法律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构成,而受托人作为信托业内的机构,必须是持有金融牌照、名称中带有“信托”字样的信托公司,是监管部门的重点管控对象。因此,“三个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资格的取得、保持及其从事信托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是监管部门对机构的直接监管依据。

(3)?净资本法是信托风险控制的基石。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投资风险,包括金融风险,不仅受投资产品市场表现的影响,还受宏观环境的影响,甚至后者往往更为深远。正如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是无形的,它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不可抗拒的负面影响。无论金融风险以何种形式出现,最终都会实现为“钱”的损失,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资本是抵御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银监会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相关指标有严格的规定,不同的资本表现状态会导致银监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也是如此。《净资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做出了严格规定。注意,这不是常见的净资产,而是“净资本”,是衡量信托公司风控水平的重要指标。净资本的保证为信托公司建立了相对强大的资金后盾。

(4)?《集合信托办法》是重要信托产品的监管依据。

根据委托人数量,资金信托计划可分为单一信托计划和集合信托计划。单一信托计划可以称为“VIP量身定制”,只为一个客户专属,而面向大多数信托投资人的主流产品是集合信托计划,即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客户设立的信托计划。由于涉及两个以上投资者的复杂性和风险性,《集合信托办法》对此类信托产品进行了明确规范。它以集合信托计划的生命周期为主线,包括设立、财产托管、运作及风险控制、变更、终止和清算,并结合集合信托计划的相关内容,如文件内容、函盖、受益人会议等。,并对集合信托计划做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5)?“多重监管”提供了详细的补充监管细节。

除了上述“一法三章多规”之外,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以及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散载着大量关于信托监管的详细的、补充性的操作细则。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包括今年4月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资管新规》,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文号为银发[2018] 106,共计60余条。这些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层次不高,篇幅长短、内容各异,但也成为我国信托监管体系的一部分。由于它们在数量和内容上的复杂性,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分析了。后续文章涉及的监管细节会提到。

综上所述,我国信托监管体系由上述“一法三章多规”构成。虽然还不完善,尤其是信托法比较笼统,框架也比较复杂,但目前的市场情况还能维持信托业务的监管水平。随着我国立法尤其是金融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相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信托法的制度层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