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简介

创业板: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计算。

(三)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目前,中国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核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不意味着对创业企业发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首先要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同一管理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申请发行时申请人是否已开业24个月以上;?

(2)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性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连续从事某项主业,该项主业是否取得实质性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行使表决权时能够推荐半数以上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能够行使或控制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股东超过公司股东名册所列最大股东名义上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或者以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股东。

(4)在判断原企业(包括非法人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经营记录能否连续计算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进行了经营性资产剥离;

(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对营业记录可比性的影响;

(3)是否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是否根据高速后的资产价值进行股份折算。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资产是否已经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转股依据。

(六)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七)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是否达到2000万元;

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持有面值65438+万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是否达到200人;?

(三)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四)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八)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申请股票发行时,其在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800万元人民币;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净收入总额是否达到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净收入是否达到300万元;?

③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四)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聘请了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聘请了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再减去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净值。主营业务净收入是指主营业务净收入减去折扣和折扣。

(九)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将关注以下因素:

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资产是否全部或大部分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4)发行申请提出前12个月内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⑤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有过资产和股份的增加;?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平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八)组织机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9)是否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管理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公司治理结构;

出席的发起人人数;

⑾股票期权或股票期权的设定;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

(10)在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条件时,应关注以下因素;

①董事会中是否有2名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超过10%;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一)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香港主板和创业板的实收资本没有具体要求有三年的营业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及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必须证明该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盈利能力测试:近三年净利润总额达到5000万港元,其中最近一年必须超过2000万港元,前两年净利润总额必须达到。

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20亿港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新申请人在首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现金流入总额至少为6,543.8亿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40亿港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没有最低利润要求。一般情况下,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上市时至少要达到3000万港元,且必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0%-25%。最低市值预计不低于5000万港元。没有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上市时不应低于4600万港元。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相对成熟。监管体系和监管力度大,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力量对上市公司形成极大的约束,而监管部门和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反应更为突出。充分信息披露,风险自担(二)新加坡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新加坡主板和创业板的实收资本没有具体要求有三年的经营记录,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最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在新加坡持有业务的公司必须有两名独立董事;业务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两名居住在新加坡的独立董事和一名全职执行董事在新加坡,每季度开会一次。盈利要求近三年税前盈利750万新元,每年至少654.38+0万新元,或者最近两年累计税前盈利654.38+0万新元(654.38+0新元约等于5元人民币)。不要求盈利,但是会计师的报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见。至少1000名股东持有6个月内有效的最低公众持股25%的股份,超过3亿新元的比例降为65,438+00%。公众持股至少为500,000股或65,438+05%的缴足股本(以较高者为准)。至少500名公众股东的最低市值为8000万新元。证券市场监管对综合信息披露没有具体要求,交易风险自担。(3)美国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美国主板和创业板的实收资本没有具体要求。盈利企业的净资产值要求在400万美元以上。不盈利企业的净资产值要求其经营记录应在654.38+02万美元以上,且必须有三年的经营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及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采用美国会计准则,不要求盈利企业经营三年以上。不盈利的企业要盈利三年,每年税前收入2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收入250万美元。

或者三年累计税前收入650万美元,最近一年450万美元;

或者最近一年总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营收2亿美元的公司,三年总营收2500万美元。要求盈利企业在最近一个财年或前三年的两个财年净收入达到40万美元;未盈利企业无净收入要求,社会公众持股数量最低不少于250万股;100股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人,拥有25%以上,盈利企业公众持股应在50万股以上,非盈利企业公众持股应在1万股以上;盈利企业公众持股在50万股至654.38+0万股之间的,股东人数应在800人以上;公众持有654.38+0万股以上的,股东人数应当在400人以上。不盈利企业的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最低市值1亿美元。没有监管证券市场的要求。其机制成熟,监管体系和力度强,市场化程度高。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了极大的约束。上市公司一旦违法违规,将受到严厉处罚。二。对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建议

(一)境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简要对比项目境内主板和创业板(建议)发行前实收资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记录必须有三年的经营记录,最近三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必须有两年的经营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盈利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计算。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

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按最低公众持股量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超过10%。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规范化和与国际接轨将是未来发展的主题,国内市场的监管将是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对于国内公司而言,始终具有地缘优势,政府始终以保护和发展为主题(2)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分析;

创业板不同于主板市场。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营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强的新兴中小公司提供融资场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普遍规模小,运营时间短,市场前景不确定,导致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放贷,而我国主板市场也因准入门槛高而将其拒之门外,因此在不同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其提供融资渠道尤为必要。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景的不确定性,在建设中国创业板时,应尽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资本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相对较小,但业务要求可能更严格。根据我国现行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股本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处于初创期,生产规模过小,不符合主板市场上市条件。因此,创业板市场应适当放宽对公司总股本和发起人拥有总股本的限制,尽可能让规模小、资金缺乏但产品前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创业板是为业务记录活跃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的主导产品、详细严谨的业务发展规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营业务增长潜力,还必须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体系。随着市场的发展,创业板市场对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要求可以从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降低到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运营记录和财务利润要求

主板市场上市规则的经营和财务要求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强,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使得技术升级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时间短。因此,可以规定创业板企业上市前在同一管理下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最近1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并规定原企业整体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连续计算,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为了增强中国创业板的竞争力和吸引力,鼓励更多高科技企业上市,上市条件可能会进一步放宽。对于R&D能力强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的经营记录,没有最低利润要求,在其存续期间,无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如何,其经营业绩都可以连续计算。考虑到很多网络企业在成立期间大多是不盈利的,对其盈利记录没有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

3.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应适当放宽。

创业板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资本存量的不断扩大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表现。为了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潜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业板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再融资环境。

4.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兼并。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史表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从而实现企业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并购的主战场。正是通过收购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入高科技行业,为企业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一些高科技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快速发展,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的目的。

5.创业板的监管

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信息披露原则和买者自负原则。

(1)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规模小、业务处于起步阶段、新兴行业都表明创业板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主板更加严格。比如要求发行人每年将上市文件中注明的经营目标与实际发展进度进行对比。

(2)市场行为遵循信息披露原则。创业板更应该注重效率,而主板要考虑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创业板追求高风险、高效率,主板市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充分了解,希望参与高风险、高成长公司的投资机构。

(3)加强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