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小公司的月供方式吗?
合法。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与借款人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则可以将补发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得作为以后的贷款本金。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