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徐州的《关于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费和内债计算支付等问题的意见》吗?参见徐州的《关于企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劳动局、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费和内债计算支付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3年3月19日

论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费和内债的计付

的意见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由原企业全部财产(不含划拨土地使用权)组成,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用于安置职工。破产财产实际清偿分配时,在优先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和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后,顺序为:一是破产企业对职工所欠的内部债务;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是破产企业所欠的一般债权。

目前,许多企业在破产计划和破产操作中提出的清算顺序与上述规定的顺序不一致。为规范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费和内债计算支付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

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益中支付。

离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和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10年计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批准实行内部退休的,破产企业应当在其提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两项预提费用也属于安置费的内容,应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支付。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内部债务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可以用土地结余资金偿还企业破产财产不足部分。

破产企业对其他职工所欠的内部债务,不能用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清偿,只能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清偿。

第二,国内债务中所欠工资的计算

职工内部债务包括:欠职工工资、欠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欠职工集资、欠职工社会保险、欠职工医疗费、欠职工福利费(含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取暖费、降温费等。),以及破产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生产期间所欠工资按实际应发工资(指反映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的数额,不考虑档案工资标准)与实际支付工资的差额计算;停产期间,留守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与实际支付的差额计算;停产期间不在岗的人员,按下岗职工生活费与实际生活费的差额计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再计算下岗职工生活费。

第三,员工内债的偿还顺序

破产财产用于清偿职工内部债务时,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以相同的顺序、相同的清偿率清偿。鉴于破产财产清理变现时间较长,清偿职工内债时确定以下支付顺序:第一级为偿还集资款和职工垫付款;第二个层次是未缴部分和欠职工工资的社会保险统筹;第三层是欠员工的医药费和福利费。

四。职工内债和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确认破产企业职工内债和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由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偿还和支付。

五、市属企业破产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在支付职工安置费后的余额,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筹用于全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徐州市金融管理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郭图子巨源

200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