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保险公司调取证据?

保险公司本身

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包括:

1.问吧。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了解。询问是任何案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取证措施和方法。

2.审讯。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说明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仅限于行政处罚案件的犯罪人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的主体仅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识别。辨认需要受害者或证人从许多相似的物体、地方或人那里挑出他的所见所闻。鉴定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与案件有某种联系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检查。勘验是指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特殊活动。检查的主体仅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检查。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勘验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类型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检查的专项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也叫体检。个人检查记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索。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员进行强制性搜查、搜查、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索的对象可以是一个地方、一个人、一辆车、一艘船和其他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方式,搜查笔录本身就是证据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和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案件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使用这种可重现的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实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身份证明。鉴定是指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技设备,对相关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指导方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人民法院从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必须在确认无误后,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证据依法调查核实时,应当将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告知公诉人、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摘抄复制,转送检察官、辩护人。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 65438+10月18)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举报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质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检察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根据需要可以拍照、录像、复制、复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严格保密。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 11.8)。

11.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做好固定证据工作,对重大案件的讯问、询问、搜查等侦查活动可以同步录音、录像、照相。通过视听手段固定和保存证据。应当依法积极收集和使用视听资料。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1998 5月14)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我们必须保证所有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除特殊情况外,都有条件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并能吸收和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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