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的报告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视为公司的重大事项。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披露责任和保密责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于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交相关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信息。控股子公司在做出任何重大决策或实施任何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公共计划前,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低限度,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