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投资公司可以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吗?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发行人必须是根据中国香港、百慕大或开曼群岛法律注册的法人。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应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国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发行人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人必须雇用合格的会计师,全面负责财务和内部控制。该人必须是注册会计师,并且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或该公会认可的类似会计团体的会员,可豁免参加会员资格考试。
发行人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作为其监事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应有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应为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和两名公司秘书。
发行人必须设立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其中大多数成员应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三。发行人的业务活动
新申请人必须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后的前24个月内,已由自己或通过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专注于某项主营业务的公司,以及多种不同业务但无一适合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在发行人24个月的活跃业务期间,管理层及其所有制形式基本一致。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列出活跃的业务记录,并合理提供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个月内的经营业绩的详细信息。
创业板旨在吸引新兴的成长型企业,因此活跃业务的记录并不要求永远盈利或持续盈利的记录。
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个月内,新申请人的管理和所有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个人情况酌情作出允许新申请人上市的决定。
如果子公司负责新申请人的主动业务,新申请人必须拥有子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和不低于50%的权益。
根据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6年10月65日生效,5438+0,1),只有总资产或市值为5亿港元的申请人才能申请上市,但同时必须符合总价值为6543.8港元+0.5亿港元的公开流通股份的要求。
四。业务目标陈述
发行人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说明其经营目标,说明如何实现目标,分析其主营业务两年的市场潜力,即申请时剩余的会计年度和未来两个会计年度。
创业板虽然没有对盈利预测做出强制性规定,但上述规定具有类似的效力。发行人必须明确未来两年主营业务的整体发展细节。
动词 (verb的缩写)公司的所有权结构
市值低于6543.8亿港元的公司,公众持股比例最低为20%,涉案金额必须达到3000万港元。
对于市值等于或超过654.38+0亿港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亿港元或654.38+05%港元中的较高者。
新申请人在上市时必须拥有至少100名公众股东。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发行人最低市值不能低于4600万港元。
根据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6年10月65日生效,5438+0,1),市值低于40亿港元的申请人,其最低市值必须达到3000万港元,或最低占上市时总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市值超过40亿港元的申请人,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6543.8+0亿港元或总股本的20%,以较高者为准。同时,社会公众股东数量由原来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动性。
不及物动词关于赞助商
新申请人必须聘请一名保荐人为其提交上市申请。雇佣期必须持续一段固定的时间,至少涵盖公司上市财年的剩余时间以及接下来的两个完整财年。
七。会计师报告
新申请人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报告应当涵盖上市文件公告前两个会计年度。
新申请人注册会计师报告的最近财务期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公告日前6个月。
八。管理层股东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股东和主要股东在上市时持有的股份总额必须不少于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根据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10月65日生效,5438+0,1),管理层股东在上市日后一年内不得出售所持股份,但上市时管理层股东持股不超过发行人股本1%的,锁定期为半年。
管理层股东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权任命董事的基金投资者。
九、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大股东、董事与发行人从事竞争业务的,发行人也可以上市,但竞争业务应当在上市时和上市后持续充分披露。
九。承销安排
创业板不需要承销安排,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代销。但是,在没有承销的情况下,发行人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规定最低筹资金额。如果实际售股结果达不到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最低限额,发行人的新股将不予上市。
X.境内企业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特别规定
中国发行人必须委任及授权一名人士,在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在创业板上市期间,代表中国发行人接受在香港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而中国发行人必须将委任、终止委任的详情及获授权人士的相关资料通知联交所。
中国发行人应在香港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立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应在香港登记。
除非联交所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登记册登记的证券才可在创业板交易。
XI。境内企业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和监管指引》,境内企业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为:
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的可行性,并按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审批。
境内企业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程序
境内企业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程序主要可以分为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及上市申请。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在实践中,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变更设立股份公司。重组成立股份公司,意味着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将从一个
企业法人的股票进入股份公司,遵循业务、资产、人员、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要素相匹配的原则。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就是通过改变规范的企业法人组织形式,设立股份公司,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整体进入股份公司,不做任何剥离。如果发行人已经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可以由5名发起人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将按照1: 1的比例折合成股份公司总股本。
根据国务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特别规定》,股份公司一旦成立,就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
申请上市
境内企业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前三个月,保荐人应当代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公司申请报告;
上市保荐机构出具的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的分析意见和承销意向报告;公司设立批准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司申请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将与国家经贸委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协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经初审后,自收到公司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外汇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申请的公司,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有国有股的,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管理的批复文件;比较完整的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申请文件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且外经贸部、外管局、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等部门在正式受理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如果申请不被批准,将说明理由。获得批准后,公司可以向港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